(三)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同时,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四)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时,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