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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的指导意见

国家民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国家民委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国家民委和国家开发银行签定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经研究,现就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推进少数民族事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落实兴边富民行动,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优势互补原则。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组织、协调、管理优势以及政策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融资优势。建立诚信、相互支持、友好合作,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省负总责原则。地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要坚持“省负总责,县抓项目,共同参与,规范操作”的方针,积极组织、协调、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地区发展规划和项目。

  (三)市场化运作原则。国家开发银行对民委推荐的项目,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独立审贷。在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体系的条件下,按市场化原则进行操作。

  (四)资金引导原则。国家开发银行和民委共同努力,在国家开发银行对项目提供融资的前提下,尽量引导商业银行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向民族地区投入,为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贷款依据、领域和品种

  (一)贷款依据:主要依托《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同时,可以覆盖到全国民族地区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

  (二)贷款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农牧业和农牧产品加工业、科教文卫、中小企业、县域经济等项目,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天然林保护、风沙源头和沙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和深加工、旅游业、中药材加工等优势特色产业和高科技产业项目,扶贫开发项目,社会事业发展项目以及国家民委和国家开发银行认为需要支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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