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专利局公告第8号--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公告


  第十二条 保藏中心提供保藏的微生物样品,应当在登记簿上登记下列内容,并且通知专利局:
  1.提供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
  2.提供微生物样品请求人保证不向任何第三者转移微生物的声明;
  3.对所提供的微生物的保藏号及其简要说明;
  4.提供微生物样品的日期。

  第十三条 请求保藏微生物或者请求提供微生物样品,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费:
  1.保藏期(30年) 1500元
  2.存活性报告(每株) 120元
  3.提供样品(每株) 100元
  4.其他情况缴费标准由当事人商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专利局与保藏中心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第二条 保藏中心担负保藏各种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高等真菌、细胞系、病毒、存在于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国外向保藏中心提交病原微生物培养物的,在提交培养物前,应当取得我国农牧渔业部的许可。

  第四条 请求保藏人在将微生物送交保藏中心时应当提交两份该微生物的培养物,并附具请求书写明下列事项:
  1.请求保藏的微生物是用于专利程序;
  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3.详细叙述微生物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以及保藏周期;保藏数种微生物的混合培养物时,应当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
  4.请求人给予保藏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或者鉴别符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