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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注1:表中所列货物必须同时符合《安排》下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和本表原产地标准的规定,才能视为《安排》下可享受关税优惠的原产于香港的货物。
  注2:表中的“税号改变标准”必须符合附件2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注3:表中的“从价百分比标准”必须符合附件2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附件3
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及加强双方监管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香港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及《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香港法例第324章)所指的“认可机构”。香港发证机构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三、香港原产地证书的内容和格式见表格1。表格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原产地证书内容及格式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磋商确定。

  四、香港工业贸易署应将原产地证书的印章式样提交海关总署备案。原产地证书印章式样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五、《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原产香港的货物向内地出口前,应由出口人或生产企业按规定向香港发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

  六、香港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产地证书上具有唯一的编号;
  (二)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批同时进入内地的货物。一份原产地证书可包括不多于5项8位数级税目的货物,而这些税目的货物必须同属于《安排》附件1表1所列明的货物;
  (三)原产地证书上列明指定的单一到货口岸;
  (四)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内地协制编号,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号填写;
  (五)原产地证书的计量单位,按适用的实际成交的计量单位填写;
  (六)原产地证书不许涂改及叠印,否则应重新签发;
  (七)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20天;
  (八)原产地证书依据表格1的格式用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中文。此项文字要求应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实施;
  (九)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出口人或生产企业可在保证原证未被使用的基础上,向原香港发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一份原证的副本,且该副本上应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副本”。如原证已被使用,则后发副本无效。如后发副本已被使用,则原证无效。

  七、双方采取联网核查的方式对实行零关税的香港货物的原产地申报进行管理,并通过专线将下列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传送到海关总署: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香港工业贸易署应将上季度享受零关税的香港货物的生产及发证资料,传送海关总署备案;
  (二)香港发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后,香港工业贸易署应立即将原产地证书的基本情况,包括原产地证书编号、出口人名称、工厂登记编号、到货口岸、产品内地协制编号、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及数量、金额及币制、香港发证机关名称等信息经专线传送到海关总署;
  (三)申报地海关将香港工业贸易署所传送的电子资料与进口人申报时呈交的原产地证书核对无误后,应在7天内完成核注并向香港工业贸易署反馈;
  (四)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讯。

  八、在进口报关时,进口人应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零关税,并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申报地海关经联网核对无误后,准予进口货物享受零关税待遇;因故不能联网核对的,应进口人要求,申报地海关可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放行货物,但应对该货物按非《安排》下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申报地海关应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对其原产地证书情况,根据核对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九、申报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通过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向香港海关提出协助核查的请求。接到此类请求后,香港海关应在90天内予以答复。如香港海关在90天内未能完成核查并确认有关货物原产地证书,海关总署可通知申报地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放行货物,但应对有关货物按非《安排》下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待香港海关完成核查后,申报地海关应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十、双方可将执行《安排》附件2的原产地规则及本附件所需的行政互助纳入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签署的《合作互助安排》,交换相关信息,包括由香港进入内地货物的原产地的信息、原产地证书内容真伪、享受零关税优惠的香港货物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及其他有助监管本附件正确实施的信息。如有需要,经双方同意后,可派员到对方进行实地访问,了解情况。

  十一、经任何一方核查证实实行零关税的货物不符合《安排》附件2表1和本附件的规定时,双方海关即互相通报,并按适用法律采取行动。

  十二、双方应对有关进口货物原产地核查交流的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作其他用途,但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除外。

  十三、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表格1:(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安民(签字)              唐英年(签字)

  附件4
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①
(注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
(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制定本附件。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实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有关通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的承诺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对于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或有关措施,内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执行。

  四、对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附件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本附件涵盖的服务领域,香港对内地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六、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的内容。有关具体承诺将列入表2。表2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

  七、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人员取得香港专业资格的具体承诺。

  八、当因执行本附件对任何一方的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对本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磋商。

  九、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安民(签字)            唐英年(签字)

  表1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
│部门或 │1.商业服务                                   │
│分部门 ├────────────────────────────────────────┤
│    │ A.专业服务                                  │
│    ├────────────────────────────────────────┤
│    │  a.法律服务(CPC861)                            │
├────┼────────────────────────────────────────┤
│具体承诺│1.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组织不得│
│    │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
│    │2.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②(注②:在本附件中,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香│
│    │港大律师和律师。),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香港法律执业者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
│    │3.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
│    │4.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                            │
└────┴────────────────────────────────────────┘


┌────┬────────────────────────────────────────┐
│    │5.允许第4条所列人员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内地 │
│    │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
│    │6.对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的代表无最少居留时间要求。香港律│
│    │师事务所(行)在除深圳、广州以外的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为2个 │
│    │月。                                      │
├────┼────────────────────────────────────────┤
│部门或 │1.商业服务                                   │
│分部门 ├────────────────────────────────────────┤
│    │ A.专业服务                                  │
│    ├────────────────────────────────────────┤
│    │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
├────┼────────────────────────────────────────┤
│具体承诺│1.对已持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
│    │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实行。                     │
│    │2.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
│    │年。                                      │
├────┼────────────────────────────────────────┤
│部门或 │1.商业服务                                   │
│分部门 ├────────────────────────────────────────┤
│    │ A.专业服务                                  │
│    ├────────────────────────────────────────┤
│    │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
│    │  e.工程服务(CPC8672)                            │
│    │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
│    │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
├────┼────────────────────────────────────────┤
│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
│    │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①(注①: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顾问工程公司提供│
│    │以上服务。)                                  │
├────┼────────────────────────────────────────┤
│部门或 │1.商业服务                                   │
│分部门 ├────────────────────────────────────────┤
│    │ A.专业服务                                  │
│    ├────────────────────────────────────────┤
│    │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
├────┼────────────────────────────────────────┤
│具体承诺│1.香港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可大多数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
│    │2.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3年。短期执业期满 │
│    │需要延期的,可重新办理短期执业。                        │
│    │3.允许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西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完成了│
│    │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 │
│    │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
│    │4.允许香港大学的口腔(牙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
│    │行医一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    │5.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
│    │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试后,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 │
│    │行医权的,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
└────┴────────────────────────────────────────┘


┌────┬────────────────────────────────────────┐
│    │6.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
│    │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过许可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 │
│    │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
│    │7.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及口腔(牙医│
│    │)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分别按上述第5、6条规定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
│    │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 │
│    │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
│    │8.允许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
│    │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
│    │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
│    │9.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
│    │港永久性居民,通过中医执业资格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 │
│    │的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 │
│    │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
│    │10.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
├────┼────────────────────────────────────────┤
│部门或 │1.商业服务                                   │
│分部门 ├────────────────────────────────────────┤
│    │  D.房地产服务                                 │
│    ├────────────────────────────────────────┤
│    │   a.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房地产服务(CPC821)                 │
│    │   b.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①(注①:高标准房地│
│    │产项目是指单位建设成本高于同一城市平均单位建设成本2倍的房地产项目。)。     │
│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
├────┼────────────────────────────────────────┤
│部门或 │1.商业服务                                   │
│分部门 ├────────────────────────────────────────┤
│    │ F.其他商业服务                                │
│    ├────────────────────────────────────────┤
│    │  a.广告服务(CPC871)                            │
├────┼────────────────────────────────────────┤
│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②(注②:在本部门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
│    │务的企业法人。)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
├────┼────────────────────────────────────────┤
│部门或 │1.商业服务                                   │
│分部门 ├────────────────────────────────────────┤
│    │ F.其他商业服务                                │
│    ├────────────────────────────────────────┤
│    │  c.管理咨询服务(CPC86501,86502,86503,86504,86505,86506,86509)    │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一般管理咨询服务、财务│
│    │管理咨询服务(营业税除外)、营销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生产管理咨询│
│    │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和其他管理咨询服务。                     │
│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    │法》办理。                                   │
└────┴────────────────────────────────────────┘


┌────┬────────────────────────────────────────┐
│部门或 │1.商业服务                                   │
│分部门 ├────────────────────────────────────────┤
│    │ F.其他商业服务                                │
│    ├────────────────────────────────────────┤
│    │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
├────┼────────────────────────────────────────┤
│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①(注①:不含出国、出境│
│    │展览。)。                                   │
├────┼────────────────────────────────────────┤
│部门或 │2.通信服务                                   │
│分部门 ├────────────────────────────────────────┤
│    │ C.电信服务                                  │
│    ├────────────────────────────────────────┤
│    │  增值电信服务                                │
├────┼────────────────────────────────────────┤
│具体承诺│1.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 │
│    │服务②(注②:根据内地《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执行。):              │
│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
│    │(2)存储转发类业务;                              │
│    │(3)呼叫中心业务;                               │
│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
│    │(5)信息服务业务。                               │
│    │2.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
│    │3.对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
├────┼────────────────────────────────────────┤
│部门或 │2.通信服务                                   │
│分部门 ├────────────────────────────────────────┤
│    │ D.视听服务                                  │
│    ├────────────────────────────────────────┤
│    │  录影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
│    │  电影院服务                                 │
│    │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
├────┼────────────────────────────────────────┤
│具体承诺│录影、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
│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③(│
│    │注③: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
│    │查制度的规定。)                                │
│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0%。                │
│    ├────────────────────────────────────────┤
│    │ 电影院服务                                   │
│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
│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5%。               │
│    ├────────────────────────────────────────┤
│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
│    │1.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不受进口配额限制在内地发行。   │
└────┴────────────────────────────────────────┘


┌────┬────────────────────────────────────────┐
│    │2.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是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
│    │拥有75%以上的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①(注①:主要工作人员 │
│    │组别包括导演、编剧、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监制、摄影师、剪接师、美术指│
│    │导、服装设计、动作/武术指导、以及原创音乐。)中香港居民应占该组别整体员工数目的 │
│    │50%以上。                                    │
│    │3.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该影片以普通话为标准译制的其他中国│
│    │民族语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内地发行。                       │
│    │4.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港方主创人员②(注②:主创人员是指导演、编剧、摄影和主要│
│    │演员,主要演员是指主角和主要配角。)所占比例不受限制,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
│    │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故事发生地无限制,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应与内地有│
│    │关。                                      │
├────┼────────────────────────────────────────┤
│部门或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
│分部门 ├────────────────────────────────────────┤
│    │CPC511,512,513③(注③: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514,515,516,517,518│
│    │④(注④: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
│    │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
├────┼────────────────────────────────────────┤
│具体承诺│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
│    │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
│    │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
│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
│    │3.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
│    │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
│    │4.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统一办理,凡取得│
│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
├────┼────────────────────────────────────────┤
│部门或 │4.分销服务                                   │
│分部门 ├────────────────────────────────────────┤
│    │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
│    │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
│    │⑤(注⑤: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
│    │油、原油批发和佣金代理业务,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
│    │2.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批发商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
│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
│    │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⑥(注⑥ │
│    │:在本附件中,中西部地区包括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贵州、云│
│    │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    │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恩施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部地区是指黑龙│
│    │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8省。)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服务 │
│    │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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