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请协助建立外派劳务援助工作机制有关问题的函
(2003年1月10日 外经贸合函[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迅速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部分缓解国内就业压力、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也逐渐增多。这些事件通常具有突发性、复杂性和社会性,如处理不当,不仅影响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会破坏国家声誉和形象,甚至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及时处理、解决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切实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对外劳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尽快建立外派劳务援助工作机制。2001年9月,外经贸部开始在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进行“外派劳务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援助中心”)试点工作。目前,上海市已经成立“援助中心”;浙江省成立了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外经贸厅、劳动保障厅、公安厅、工商局、旅游局、外办、边防局等七部门共同参加的“赴境外劳务管理协调小组”;黑龙江、江苏两省的“援助中心”仍在组建之中。2002年9月,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成立了“外派劳务人员投诉机构”。上述已成立的机构相继开展工作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
鉴于上述,外经贸部认为,在全国推广建立外派劳务援助工作机制的时机已基本成熟。为此,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督促所属外经贸委(厅、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外派劳务援助工作机制,并请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外经贸委(厅、局)从贯彻“三个代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督促尽快建立外派劳务援助工作机制。外派劳务援助工作机制的任务是:具体负责处理本地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所派出劳务人员在境内外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受理外派劳务人员投诉;向外派劳务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
二、建立外派劳务援助机制可采取以下多种形式:已经设立“援助中心”的,要切实有效运作,充分发挥作用;基本具备条件设立“援助中心”的,要尽可能设立;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外派劳务人员援助工作机制,或在外经贸委(厅、局)内指定为劳务人员提供援助的专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