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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应税农、
 林、牧、水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年2月24日 (89)国税外字第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工商统一税问题,我局曾以(88)财税外字第08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作了规定。现一些省、市提出,该通知第三点“外商投资企业将收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再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可退还企业在收购环节已交纳的工商统一税,由国营、集体收购单位交纳产品税……”及第四点“外商投资企业将收购的已税农、林、牧、水产品直接出口,可退还在收购环节已缴纳的工商统一税”的规定中,没有明确退税的退库级次,要求比照“内资”企业的现行做法,全部由中央级收入中退付。
  对于这个问题,我局认为:在内、外流转税制没有统一之前,不宜比照对“内资”企业的现行做法,全部由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原则上应该是收购环节的税款在哪里征收,就由哪里退库;原税款入库,入哪一级次,退税就退哪一级次,但考虑到目前地区间的财政体制不同和税收征管工作较复杂的具体情况,经研究,我局意见,对(88)财税外字第087号文中第三、四点中,可退还收购环节已交纳的工商统一税”的规定暂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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