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立项规定已被《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中俄森林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合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9日)废止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关于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合作项目办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合函[2002]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
根据[1999]外经贸合发第245号(《关于加强中俄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外经贸合函20025]648号(《关于办理〈中俄森林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项目登记表〉的通知》)的规定,开展中俄林业合作项目需办理立项审批及项目登记。为提高效率,简化手续,经研究,特作如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