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关于在江苏昆山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进行深加工结转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在江苏昆山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进行深加工结转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函[2002]329号)


上海海关、南京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2]64号)的批复精神,适应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经营要求,按照既严密监管,又方便守法企业的原则,总署决定在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进行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与我国境内其他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试点。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的具体监管模式

  (一)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的深加工结转监管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暂行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1号)中已明确规定允许出口加工区企业之间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海关比照转关运输的监管办法进行管理。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深加工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的,转出企业按照进口转关运输的直转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不能办理转关运输的,可由企业自行运输。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文件要求,转入地主管海关应向转入企业收取货物等值的担保金。

  (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监管模式

  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区外企业按照《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5]908号)和《海关总署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署税[l999]26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海关采用一次审批,分批结转的监管方法办理结转送货报关手续。区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