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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在江苏昆山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进行深加工结转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2.涉嫌走私、违规并正在查处过程中的;

  3.其它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时,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风险担保金的额度由转入地主管海关确定。担保方式可采用现金担保也可采用银行保付保函形式。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提供担保:

  1.与海关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

  2.转入的货物已实行台帐保证金“实转”的;

  3.转入企业为A类企业的;

  4.与区内转出企业开展长期结转业务,由转入地主管海关在手册备注栏内批注认定,并经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

  二、深加工结转前期审批管理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时,须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准,海关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件办理结转手续。

  三、试点步骤及范围

  试点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广”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先由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监管的操作规程》(见附件)进行操作,请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按本通知精神对企业进行公告。试点期间要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总署。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监管的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
深加工结转业务监督的操作规程

  一、为适应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需要,严密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企业将加工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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