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也可以将产品转至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存储后再实现上述深加工结转。
三、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应当事先经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准,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现行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四、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区料件(包括境外进口料件和境内区外国产料件),不得以深加工结转名义转出区外。
五、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的,应当比照转关运输监管方式办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的,不采用转关运输监管方式办理结转手续。
六、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深加工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的,转出、转入企业应当按照进口转关的直转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一)转出企业填制形式《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转出和转入企业双方填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双方的购销合同或协议、发票、装箱单及其他相关证件向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深加工结转申请和出区的备案手续;
(二)转出企业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报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并持以下单证向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1.《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一式四联);
3.《汽车载货登记簿》。
(三)转出企业递交的《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经转出地主管海关与形式《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核对无误后,一联由海关留存,其余三联由企业带交出口加工区卡口海关监管人员;
(四)结转货物运至出口加工区卡口后,由海关人员核对并加封,在纸本《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和计算机中批注封志号,一联留存、二联做关封由承运人交转入地海关。转出地海关在货物放行后向转入地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对海关确定需查验的货物,转出企业应当将货物运至查验场地,由海关实施查验后,再办理上述转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