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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在江苏昆山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进行深加工结转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结转货物运抵转入地后,转入企业应当填制《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凭下列单证向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关核销和进区的备案手续:

  1.《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2.购销合同(协议)、发票、装箱单;

  3.关封;

  4.《汽车载货登记簿》。

  (六)转入地主管海关在核对单证、单货相符及封志无误后,核注《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转出地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

  (七)转入企业在办结上述手续后向转入地海关领取形式《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证明联;

  (八)转出企业在其主管海关收到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后,向海关领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加工贸易核销联;

  (九)转出、转入企业在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时,运输方式应当填报“其他”(代码“9”)、监管方式应当填报“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保税区内转入企业监管方式应当填报“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起运国应当填报“中国”(代码“142”)。

  七、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转运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时,采用汽车以外转关方式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八、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不能办理转关的,可由企业自行运输。转入区主管海关应当向转入企业收取货物等值的担保金。货物运抵转入区并经海关核对无误后,主管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担保金退还企业。

  九、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区外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区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

  (一)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二)涉嫌走私、违规并正在查处过程中的;

  (三)其它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十、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时,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风险担保金的额度由转入地主管海关确定。担保方式可采用银行保付保函形式。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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