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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在江苏昆山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进行深加工结转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三、深加工结转的转出、转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结转货物的品名、商品编码、规格等项目。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应当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

  十四、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运、退换的,转出地主管海关按退运、退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转出企业按深加工结转方式将产品销售出区的,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转入、转出企业一律以外币结算;转出地主管海关应当向转出、转入企业签发有关进出口收、付汇证明联。

  十六、转入、转出企业和运输单位违反本操作规程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十七、本操作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八、本操作规程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购销合同(或协议)号:

┌─────────────────────────────────────────────┐
│ 海关                                          │
├─────────────────────────────────────────────┤
│我     公司(企业)     号《登记手册》项下需与     出口加工区         │
│ 公司(企业)结转保税货物,特向你关申请,并保证遵守海关的有关监管规定。申请结转     │
│货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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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序号 │ HS编码 │ 品名 │ 规格  │ 单价 │总价│ 币制 │ 数量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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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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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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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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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转入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      │ 转出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          │
│                    │    电话: 报关员:            │
│    电话: 报关员:        │        电话:              │
│                    │                        │
│    电话:             │   (企业盖章)               │
│                    │  年月日                    │
│  (企业盖章)            │                        │
│                    │                        │
│  年月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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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类别:             │企业管理类别:                 │
│转入地海关审批意见:          │转出地海关审批意见:              │
│[]不需担保办理,理由。         │[ ]分批送货。                  │
│[ ]已提供担保,金额 。         │[ ]不分批送货。                 │
│[ ]按转关运输办理。           │                        │
│                    │                        │
│  (海关盖章) (有效期至:年月日) │  (海关盖章) (有效期至:年月日)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
├────────────────────┴────────────────────────┤
│注:1、本表一式三联:一联转入地海关留存,第二联由转出地海关留存,第三联由出口加工区海关办 │
│结报关手续后留存;                                    │
│2、序号栏目应按《登记手册》中商品对应的序号填写;                     │
│3、有效期不得超过手册和电子帐册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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