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深加工结转的转出、转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结转货物的品名、商品编码、规格等项目。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应当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
十四、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运、退换的,转出地主管海关按退运、退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转出企业按深加工结转方式将产品销售出区的,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转入、转出企业一律以外币结算;转出地主管海关应当向转出、转入企业签发有关进出口收、付汇证明联。
十六、转入、转出企业和运输单位违反本操作规程的,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十七、本操作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八、本操作规程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购销合同(或协议)号:
┌─────────────────────────────────────────────┐
│ 海关 │
├─────────────────────────────────────────────┤
│我 公司(企业) 号《登记手册》项下需与 出口加工区 │
│ 公司(企业)结转保税货物,特向你关申请,并保证遵守海关的有关监管规定。申请结转 │
│货物情况: │
├────┬────┬────┬─────┬────┬──┬────┬──────┬────┤
│ │ │ │ │ │ │ │ │ │
│ 序号 │ HS编码 │ 品名 │ 规格 │ 单价 │总价│ 币制 │ 数量 │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转入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 │ 转出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 │
│ │ 电话: 报关员: │
│ 电话: 报关员: │ 电话: │
│ │ │
│ 电话: │ (企业盖章) │
│ │ 年月日 │
│ (企业盖章) │ │
│ │ │
│ 年月日 │ │
│ │ │
├────────────────────┼────────────────────────┤
│企业管理类别: │企业管理类别: │
│转入地海关审批意见: │转出地海关审批意见: │
│[]不需担保办理,理由。 │[ ]分批送货。 │
│[ ]已提供担保,金额 。 │[ ]不分批送货。 │
│[ ]按转关运输办理。 │ │
│ │ │
│ (海关盖章) (有效期至:年月日) │ (海关盖章) (有效期至:年月日)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
├────────────────────┴────────────────────────┤
│注:1、本表一式三联:一联转入地海关留存,第二联由转出地海关留存,第三联由出口加工区海关办 │
│结报关手续后留存; │
│2、序号栏目应按《登记手册》中商品对应的序号填写; │
│3、有效期不得超过手册和电子帐册有效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