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
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0]216号 2000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精神,以及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的要求,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主要是增加了改进总局机关作风,克服会议、文件、检查、评比、培训、出书等“六多”问题的内容,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税务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培训、出书,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总局领导成员的职责
第四条 总局领导由下列成员组成: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师)。
第五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局长或者局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