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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局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出国访问,其分管的工作应当委托其他总局领导代管。

三、会议制度

  第九条 总局会议种类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性专业会议。
  第十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
  局务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一)会议任务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定、指示;决定和部署总局的重要工作;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协调各单位的工作;讨论总局要发布的税务规章等。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讨论总局拟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总局拟定的规章制度以及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总局的重要事项;分析税收工作形势,互通情况,研究措施。
  局领导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总局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二)会议组织
  1.参加人员。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总局领导和局内各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专题会议由总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列席或者旁听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2.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拟定。
  3.会议通知。会议议题、时间和参加人员确定后,由办公厅负责通知。
  4.会议准备。(1)局内各单位需要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应当先报分管的总局领导审批,然后送办公厅登记,由办公厅负责审核后,报局长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确定;提交局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分管的总局领导审批确定。(2)列为会议讨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写出简明扼要的讨论材料提前两天送办公厅,会议召开前一天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3)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会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一般不超过30分钟,其他人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5.会议记录。由办公厅(或者会议主持人指定的有关人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和纪要整理。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纪要应按会议统一决定的意见整理,并在次日整理完毕,一般由办公厅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应送有关司负责人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会议纪律
  1.必须由指定成员参加会议,指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由他人代替出席或增加列席人员的,要事先报告会议主持人。
  2.参加会议者除特殊情况或者经批准外,不准迟到早退。
  3.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十一条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
  (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安排在年中和年终,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会议代表一般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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