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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挤占其他经费,不得摊派和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不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办厅字[1998]23号)中明确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在会议期间或前后组织公款旅游活动。

四、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局内各单位办文和各省级税务机关报送总局的公文按《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局内各单位和各省级税务机关报送总局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厅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第二十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员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命令(令)、公告、通告,人员任免,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与各部委联合上报的会签文,以总局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的公文,经分管的副局长、总师审核后,由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总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总局领导分工签发,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文件,分管的总局领导审阅后送局长签发。
  以办公厅名义发文,属总局领导批示办理的,由办公厅主任审核,报总局领导签发瞩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局内各单位要求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
  第二十三条 签发公文时,最后签发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明发或不发,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不得以划圈表示发或不发,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签署意见;其他审签人圈阅后签名并署明时间的,应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经总局领导或办公厅领导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税务机关报送总局审批的公文(包括对上级领导有批示的人民来信的反馈),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除总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类请示、报告,应当直接报送总局,原则上不报送总局领导个人。
  第二十大条凡公文内容涉及税制、征管政策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政策法规司会签;凡公文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送有关单位会签;会签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政策法规司或者有关单位会签的,总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二十七条 局内各单位间办文、办事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一般不得把未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上交总局领导;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销总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者裁定;上述公文凡涉及两个总局领导分管工作的,一般应当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当由局长决定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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