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六、内事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上级税务机关到下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要陪餐,减少迎送人员。
  第四十条 税务系统外领导同志来局与总局领导商谈工作,由办公厅负责接待。省税务局领导来局请示汇报工作,由总局领导秘书提前一天报告办公厅,并列入《局领导当日工作安排》;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做好住宿、用餐、交通等接待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总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税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总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地税务机关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也不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总局办公厅。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元旦、春节期间局内各单位一律不搞相互走访和拜年活动。
  第四十二条 总局领导不为各地方单位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总局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责提前与总局办公厅联系。题词、贺信和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四十三条 总局局长出访,需经外交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呈总理、分管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批准。总局副局长(纪检组长)出访,需经外交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呈分管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批准;总局正、副局长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第四十四条 总局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国部长、副部长或者相当级别的官方人士;与外国政府正式签署税收协定;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组织;请求国务院领导人会见、宴请外宾或者出席总局组织的重大外事活动;总局领导认为需要请示国务院的其他重要涉外事项,由总局向国务院提出请示,经外交部审核,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总局向国务院提出请示,经外交部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自行决定_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由总局提出报告并经港澳办会签报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士,由总局提出报告,经台办审核报批。会见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总局提出报告,经侨办审核报批。
  第四十五条 总局领导参加党中央、国务院、人大、政协或者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重大社会活动,由办公厅统一安排;会议的简要情况由随员整理,如未带随员,由参会人整理,办公厅编入《昨日要情》。局内各单位接到涉及总局领导参加活动的通知,均应提前转办公厅统一安排。

七、总结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局内各单位必须在年中向办公厅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在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第二年工作计划,各省税务局必须按季度向总局报告税收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室,派出得力干部轮流担任值班员,负责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及时接转电话和文电,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政情畅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