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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一)需报送的重大紧急情况有:火灾、水灾、地震等重大灾情、疫情;群体性上访、请愿、罢市等重大事件以及暴力抗税案件;爆炸、抢劫、失窃、凶杀等重大刑事案件;各种涉税重大案件;重大车辆、人员伤亡事故;以及其他影响税收工作和税务系统稳定的情况。如因侦破案件需要,可提高报送密级。
  (二)报告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办公室是主管部门。凡遇紧急重大情况,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向总局报告;遇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可在向有关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总局值班室;由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报送程序:紧急重大事件发生后,各省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尽快用书面材料报送(或传真)到办公厅(值班室);办公厅(值班室)随时记录汇总并及时报告总局领导。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本部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进行检查。总局办公厅也要不定期抽查各级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情况,并适时通报抽查结果。

八、出差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局长离京出差(休养),总局办公厅要事先将外出的时间、地点、事由等情况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离京外出应当经局长批准,由总局领导秘书将离京外出的情况报告办公厅,由办公厅通报其他总局领导。总局领导离京外出期间,随行秘书或者工作人员应及时与办公厅保持联系。
  第四十九条 局内各单位负责人离京出差或者休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司局级领导干部出差(休假)审批表》,经分管的总局领导批准,其中,各单位一把手离京
  出差或者休假,要经局长批准。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局内各单位负责同志离京外出的情况,并及时向总局领导报告。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出差(包括会议、培训、检查、调研等)财务报销有关规定,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飞机,凭《国家税务总局出差人员审批表》规定的路线报销路费,到审批表所列地点以外地方的路费不予报销;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外出讲课,出差路费不予报销。
  下级税务机关人员凭办公厅通知参加总局组织的各类活动(会议、培训、检查等),并作为出差财务报销依据。

九、宣传工作制度

  第五十一条 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厅统一管理。任何新闻单位(包括总局所属新闻单位)来我局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办公厅负责协调,按照分工和审批程序,安排有关单位办理。凡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的采访或约稿,局内各单位要积极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托。
  第五十二条 总局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总局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办公厅。总局领导出席局内各单位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会议、活动,税务系统的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第五十三条 局内各单位对于需要宣传报道的税收工作情况,应及时与办公厅联系。局内各单位需向新闻界公布的重大新闻,应提前一周将公布内容(主要是新闻内容、背景材料)等送办公厅,经总局领导审核后,择机由总局领导或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税制改革方案、税收政策调整、税收收入、涉税大案要案等重要信息,由总局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发布,总局任何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接受新闻单位(包括总局所属新闻单位)采访、对外发布涉税信息。总局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厅主任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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