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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十二条 培训工作组织程序(见附件1)。
  (一)计划提出。局内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教育中心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计划外的培训,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同意、提前1个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办公厅备案。
  (二)执行审批。局内各单位在培训前两周填制《培训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报办公厅汇总协调,办公厅请示分管的总局领导并征求承办单位意见后、报主管办公厅的总局领导审批。
  (三)通知制发。经办公厅协调审批后,以总局办公厅函下发培训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凭总局办公厅通知接待、参加培训,其他局内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
  第六十三条 坚决杜绝经营性收费办班。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培训一律不许再以各种名义收费(包括资料费、培训费、强化费等)。计划内培训要按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的计划以及办公厅批准的《培训许可证》执行;计划外培训,由办公厅与主办司协商经费来源。原则上取消各司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举办的收费培训班;严禁咨询公司等企业和社团以总局或总局有关司名义办收费、盈利性的培训班。
  第六十四条 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培训、未经总局领导批准私自外出讲课,一经发现,要公开通报,并在总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中作相应处理。

十二、图书出版征订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局内各单位出书应坚持讲究实效、保证质量的原则,纳入机关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十六条 总局预算内出书(使用总局经费)、预算外出书(不使用总局经费,但以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各司局或总局某编写单位名义编写的图书以及各级各类培训、考试教材等),一律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一般应在总局出版社出版;未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在办公厅备案,局内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或总局各司或总局某编写单位的名义出版图书。
  第六十七条 每年11月底前,局内各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内、预算外)出书计划(包括选题、字数、册数、开本等内容),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厅汇总,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形成总局出书计划。年度出书计划下达后,一般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变更的,须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及办公厅批准。
  总局预算内出书一律由总局出版社出版,出版经费由办公厅审核后拨付出版社。局内各单位和总局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按规定结算稿酬。
  第六十八条 图书发行、征订规定。
  (一)总局预算内出书,由总局无偿发放下级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不得有偿征订;总局预算外出书,由出版社统一发行,下级税务机关或纳税人自愿征订,不得强行摊派。
  (二)其他部门出书,但确有必要向基层税务机关推荐的,由总局办公厅发通知,基层税务机关只能凭办公厅通知自愿购买书籍报刊,局内其他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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