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关于部分试点企业探索改变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意见

  (二)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企业工资改革试点的领导和方案审批工作,既要积极、大胆,又要慎重稳妥。坚持先试点、后推开,循序渐进、逐步深化、逐步推广的原则,避免一哄而起,要把工作扎扎实实做好做细。及时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要使企业分配自主权的扩大和宏观调控体系的健全程度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过程协调一致。对试点企业要继续管好工资总额和企业经营者的工资,要帮助企业建立工资增长的正常机制和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试点企业仍要实行工资基本手册制度。
  (三)当前对大多数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仍要通过继续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妥善解决。在此基础上,对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探索“两不超过”的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形式。但试点企业必须是经营机制确实已经开始转换,国家资产责任者明确,企业自我约束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已经落实的企业。实行“两不超过”必须同时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加额度高于工资总额的增加额度;必须确保上缴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有一定增长速度;一定要保证企业工资总额增长较快时能留有足够的工资储备金,并能严格执行职工工资增加较多时有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措施等。
  (四)选择试点企业要少而精,并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一般来讲应基本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较好,会计制度完备,各项制度健全,能保证完成承包任务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产品更新换代快,具有一定竞争能力,企业领导班子较强。试行股份制的企业应优先考虑。各地区、各部门在批准试点企业时不能困此而增加工资总额计划。
  (五)试点企业必须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这是检验和衡量工资改革形式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是否成功的最重要的标准。
  (六)坚持民主管理和民主程序,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七)各地区要加强工资分配理论的研究,加强改革舆论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加强政策的指导。
  (八)各地区、各部门的试点方案(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户数、试点办法)及时报劳动部备案,试点工作动态情况应及时反映。
  以上意见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掌握,可不再层层转发。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