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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企业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参加培训学习的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前均需到院人事教育局领取《中国科学院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学习申请表》,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交人事教育局备案,获批准后方可得到资助。
  第九条对于学历教育,每年每个单位可支持l-2人参加学习,各局应严格把关。学员在学习结束后服务两年以上,方能申请更高学历的学习。
  第十条 各局领导应严格审批制度,明确申请者的要求和预期效果,所学内容应有助于所从事的工作,坚持择优精选的原则,注重培养年青骨干。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支持机关各局结合本系统工作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经评审确定后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经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实效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机关人员参加院外单位组织的短期岗位培训,所学内容为工作必备技能的,可全额报销学费。无特殊原因,不资助参加机关外主办的与院机关组织安排的培训班内容类似的学习。对于社会组织的研修班、研讨班、取证班,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机关人员进行学历提高教育,参加本科课程学习的,经批准可报销学费40%;在职学习研究生课程(含MBA、MPA),经批准可获得课程学习部分学费2/3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申请授予学位所需费用自理。取消对大专学历学习的资助。参加学历教育者不予脱产。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参加各类培训学习结束后,持学习合格证明材料(学历证明或结业证书),以及办学单位正规收费凭证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我局批准参加的培训学习,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参加各类境外培训,所需匹配经费及参加人员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按照培训、考核、任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继续教育登记卡登记、统计、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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