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消油剂产品检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舶字[2000]798号)
各直属海事局,交通部环保中心,水科所:
为了加强对海上使用消油剂产品的管理,减小和防止二次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消油剂产品检验发证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交通部海事局
2000年10月27日
消油剂产品检验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上使用消油剂产品的审批管理,保障消油剂产品的质量,减小和防止二次污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使用的任何类型的消油剂产品,包括分散剂、凝聚剂、沉降剂等。
第三条 中国海事局及各地海事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消油剂产品必须由经过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取得中国海事局颁发的有效的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第五条 禁止销售和使用没有取得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被取消型式认可证书的消油剂产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消油剂产品检验:
1.新产品进行型式认可的;
2.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等有较大变化的;
3.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