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计委关于十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化肥用重油出厂价由每吨1320元调整为1285元。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230元调整为371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720元调整为3535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整后供军队汽油出厂价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系数制定。计划内民用液化气价格按照计电[2000]40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以上价格原则上自2000年10月19日起执行。个别地方因安排地区差价等原因难以按期执行的,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可适当推迟,但最晚不得超过10月20日。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调价方案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
  八、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积极组织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各级石油公司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不得擅自突破规定水平。
  九、这次是今年以来第七次成品油价格调整,且柴油的调价幅度较大,各地政府和物价部门要继续做好长途客货运、渔业及农业价格矛盾的疏导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超价和变相加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从严查处。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油价的监测,密切注意社会动向。省(市、区)物价部门10月19日至25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委报告。

  附: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90号无铅汽油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3945  3895
  天津市  3945  3895
  河北省  3945  3895
  山西省  4010  3950
  辽宁省  3945  3895
  吉林省  3945  3895
  黑龙江省 3945  3895
  上海市  3960  3900
  山东省  3955  3905
  河南省  3965  3915
  海南省  4080  4020
  广东省  4020  3960
  其中:
  深圳市  4240  4120
  广西自治区4080  4020
  宁夏自治区3950  3895
  新疆自治区3530  359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3960  3910
  南京市  3930  3885
  杭州市  3960  3910
  合肥市  3965  3915
  福州市  3995  3940
  南昌市  3965  3915
  武汉市  3930  3880
  长沙市  3960  3930
  成都市  4150  4115
  重庆市  4135  4080
  贵阳市  4110  4045
  昆明市  4140  4075
  西安市  3930  3905
  兰州市  3900  3890
  西宁市  3900  3925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