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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丙烯酸酯案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丙烯酸酯案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2001年1月3日)

  第一条 为公平、合理地作出反倾销调查中倾销部分的有关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与丙烯酸酯案有关的利害关系方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只涉及倾销部分,利害关系方只能就本案倾销部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交有关证据。
  第三条 外经贸部将提前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会议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条法司报名。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事先向外经贸部说明原因,经允许后可在听证会后就本案有关问题另行提交书面材料。
  第四条 听证会由利害关系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参加,授权其他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一般情况下,每个利害关系方只能有2--3人参加听证会。
  第五条 报名时各利害关系方应当提交准备在听证会中将要阐述的问题清单,并提供对每一个问题说明的书面概要。在听证会中利害关系方阐述的问题原则上不应当超过问题清单及其书面概要的内容。
  如果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中的发言超过问题清单和书面概要的范围,发言方应当在听证会后一星期内补充提交超出部分的书面概要,发言内容以补充提交的书面概要为准。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补充提交书面概要的发言内容,外经贸部将不予考虑。
  第六条 本次听证会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中陈述的内容如涉及商业秘密,则可在听证会后以书面方式另行提供。
  第七条 听证会期间只允许利害关系方陈述自己的观点,不设辩论程序,不同利害关系方之间不允许互相辩论。
  第八条 听证会由外经贸部条法司主持,听证会主持人可以就案件有关情况向利害关系方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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