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城市建设与管理、财务监督与管理、干部任用管理与社团组织管理等涉及行政权力运行的环节,也都属于源头治理腐败的范畴。
二、深化改革,标本兼治,从制度上防治腐败
治理腐败要纳入法制化轨道。目前要以“四法”、“四条例”,即《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城市规划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不断深化改革,改进管理。
(一)改革“三审”管理方式,纠正不规范的行政审批。总的要求是:减少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手续,强化审批监督。重点整顿不按有关法规、标准和经批准的规划随意审批的问题;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要抓紧工作,尽早提出修改《
城市规划法》的建议,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发挥城乡规划对于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的调控作用;逐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监督”的要求,履行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减少审批事务。凡是审批工作,要建立健全审查、监督、管理制度,强调公开、公示。凡须由职能部门负责的各项资质、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集体作业;在审查、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加强同业审查,杜绝暗箱操作。凡涉及市场准入的各项个人执业资格,要通过公开考试确认;考试、注册、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要逐步交给有关社会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要严肃“三审”工作纪律,坚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对违法、违纪人员,要按法纪、政纪、党纪处理,不宜留用的,应清除出管理队伍。
(二)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市场,规范承发包交易行为。要整顿和治理无证挂靠、借证设计、虚报资质等扰乱勘察设计市场的问题,坚决清理不合格的设计单位;整顿和治理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分包、非法挂靠、出卖资质等违规行为;研究解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交易中心的运行。改进和完善企业资质的管理。提倡在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同时,签订相互制约的廉洁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