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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2001年2月7日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其他收入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取得的、除中央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是其他收入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其他收入的来源包括:
  (一)地方财政拨补收入,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给予的超收(增收)分成、奖励、补助及各类返还;
  (二)提追收入,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代征代扣手续费和滞补罚收入、代征地方其他收入手续费等;
  (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对闲置房屋、交通工具、专用设备等进行处置所得的收入和变价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出租闲置房屋、临街门面、交通工具等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各种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各种捐赠收入;
  (八)所属单位上交经营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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