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部分采收(采收时间、采收量、鲜重)、加工、干燥、产量(干燥减重)、运输、贮藏等;气象资料及小气候的记录等;药材的品质评价:药材性状及各项检测的结果。所有原始材料必须存档。各项记录最好附照片或图象。
第五十五条 所有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合同、协议书等均应存档;档案资料应有专人保管,所有档案至少保存5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所用术语:
(一)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二) 中药材生产基地 是指具有一定规模、按一定程序进行药用植物栽培或动物饲养、药材加工、包装、储运等过程的企业单位或集体。
(三)最大持续产量原则即不危害环境生态,可持续生产(采收)的最大产量。
(四)地道药材传统中药材中具有特定的种质、特定的产区或特定的生产技术和加工方法所生产的货真质优的中药材,如川(黄)连、怀地黄等。
(五)种子、菌种及繁殖材料 植物可供繁殖用的器官、组织、细胞,菌物的菌丝、子实体等;动物是指种物(仔)、卵等繁殖材料。
(六)新品种包括人工培育出的新品种、转基因动植物品种及由境外引进的、我国未曾药用过的物种或种以下等级(变种、变型或品种等)。
(七)病虫害综合防治 (Integrated Pest Management) 从生物与环境整体观点出发,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本着安全、有效、经济、简便,因地制宜,合理运用生物的、农业的、化学的方法及其它有效生态手段,把病虫的危害控制在经济阈值以下,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之目的。
(八)农家肥料是指农民就地取材、积制,就地使用的各种肥料。
(九)中药材专用肥料经过试验而研制出的可对某些药用植物的生长发育、药用部分及有效物质的增长有促进作用的肥料。
(十) 半野生药用植(动)物 是指野生或逸为野生的药用植(动)物辅以适当人工抚育和管理(如中耕、除草、施肥或喂料)的植(动)物种群。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1年××月××日起试行。
附:
关于GAP起草的说明
一、起草经过
1998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海口市召开GAP第一次研讨会,会上学习了《欧共体GAP》及日本厚生省药务局《药用植物栽培及质量评价》并研究为何制定我国的GAP。任德权副局长在讲话中指出:学习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实情,加强基础研究,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大力宣传GAP。并成立了以周荣汉教授为首的GAP起草专家小组,成员有:翁新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林瑞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段金廒(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许炫玉(浙江中药研究所);程惠珍(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所);李建平(长春中医学院);陈士林(四川中药所);郭巧生(南京农业大学)等9人,并开始起草工作。
1999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天津召开第二次GAP起草工作会议,对起草专家提出的GAP(第一稿)进行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专家组修订后,提出GAP(征求意见第二稿)。
1999年11月,中国药科大学与上海药材公司在上海举办第一期GAP知识培训班。来自全国的43名学员与教师一起,经过一周学习与讨论,对GAP第二稿提出许多宝贵意见。经过周荣汉同志修改后,于2000年7月5日寄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经修订后提交第三次GAP工作会议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