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行GSP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以及《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文件已相继发布施行,为监督实施GSP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进一步推动监督实施GSP工作的开展,决定开始进行GSP认证的试点工作。请各地认真按照我局要求,严格依照
《规范》和
《实施细则》的标准,做好试点企业的选取和推荐,并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认证管理工作。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要求
开展GSP认证试点,目的是通过实践积累GSP认证的工作经验,为正式实施GSP认证打好基础。根据试点工作的目的、特点以及各地实施GSP的状况,此次试点工作将按照“依据标准、限定数量、从优推荐”的原则进行。各地应切实掌握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的情况,推荐实施GSP基础牢靠,工作扎实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并积极督促和指导试点企业做好认证前的准备工作,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试点范围和数量
达到
《规范》和
《实施细则》标准的药品批发、零售及零售跨省连锁企业均可申请认证试点。每省(区、市)可推荐试点企业1-2家。如企业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三、试点企业的推荐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