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理企业及集团的“通知单”由我委直接发放,并抄送企业注册地授权机关,由该授权机关根据我委发放的“通知单”审核并办理中央管理企业及集团的《重要农产品进口计划配置证明》。
(二)为了与“入世”后发放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相衔接,各授权机关在发放《重要农产品进口计划配置证明》时,应在备注栏加注代理商海关代码及合同号两项内容。
(三)“通知单”有效期到当年9月30日,《重要农产品进口计划配置证明》有效期到当年年底。
(四)在“通知单”下达的进口数量内,当年年底前签订合同并已装船,需在下一年到港的,申请进口单位须在新年度最初5个工作日内,凭合同和装船单复印件向授权机关办理延期手续,进口数量由授权机关计入当年完成量并向我委(经贸司)报审核销。对当年年底前已签订进口合同,需在下一年装船到港的,申请进口单位凭合同向原发证授权机关换领新证,进口数量计入下一年度国家下达计划总量内。
三、配额的调整
当年10月1日到15日为配额调整时间。对10月1日前未办理《重要农产品进口计划配置证明》的“通知单”,由各授权机关予以收回;中央管理企业及集团的“通知单”由我委直接收回。各授权机关在10月15日前提出进口配额调整方案并下达,如本授权机关无法完成调整的,应于10月12日前将需调出的进口配额交还我委,我委进行统一调整。
调整计划及相对应的“通知单”及《重要农产品进口计划配置证明)的有效期一律到当年年底。
四、建立及时准确的信息反馈和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
(一)各授权机关应在完成分配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分配情况报我委(经贸司)。
(二)建立农产品进口配额执行数据库,对企业执行进度实行全程监督。得到配额的各企业,应按季向发证机关报送配额执行情况,到货的要附报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具体要求及办法由各授权机关自行制定。授权机关在核实申请进口单位的情况后,将有关内容补录到农产品进口配额执行数据库,并在每季度初的5个工作日内报我委(经贸司)。
(三)加强对进口配额证件的管理。各授权机关对我委统一印制的《重要农产品进口计划配置证明》必须妥善保管,凡开出的《重要农产品进口计划配置证明》(包括废证及换证)须联号存档。各授权机关要定期对有关证件使用情况逐号进行检查。我委(经贸司)将对证件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五、摸清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