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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各个企业产品质量情况和登记时间确定型式试验的顺序。对已获得国内外有关认证的出口小家电产品,在封存样品的同时,请出口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和报告,实验室在全面审核报告、对照样品和进行有关的必要测试后,简化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手续。
  二、出口检验
  (一)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严格执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
  (二)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按国家局规定的批次管理方式进行批次划分和管理。
  (三)出口检验的抽样一般执行GB2828计数抽样标准,采用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I,不允许出现不合格品。宽严度按GB2828转移规则进行。
  (四)出口检验标准。安全标准见附件一,其他检测内容参照同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如SN/T 0753.1-1999《 出口电熨斗性能要求检验规程》)。
  (五)实行分类检验监管后的检验
  1、检验方式可采用
  A、由检验检疫人员现场监督生产厂进行检验,并核对关键元器件,进行有关特殊项目的检测。或:
  B、由生产厂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检验记录和报告,检验检疫人员对检验记录和报告进行检查。必要时抽查部分项目。
  2、检验内容:
  (1)按型式试验报告核对
  A、铭牌、商标、标志。
  B、按照该型号产品的型式试验所确定的检验标准对样品进行电气强度、泄漏电流、接地电阻、电源线、插座型式等的安全项目检验。
  C、核对产品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报告中是否一致。
  (2)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产品性能、外观、包装检验。
  (3)需要出证的,按照出证的要求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
  3、不合格处理
  一律采取“一次不合格”处理,不合格产品不允许出口。
  三、型式试验:
  (一)抽封样:试验样品由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从生产批中随机抽取并封存,由企业送至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二)样品数量:3台/每种基本型号。
  (三)检测依据:
  1、GB4706.1及其系列标准(具体见附件一,鼓励使用最新版本),或:
  2、合同中规定的进口国安全标准。当所规定的标准项目要求低于GB4706.1及其系列标准的要求、或规定不完整,不成体系时,则仍按照GB4706.1及其系列标准执行。
  (四)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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