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炭工业局加强社团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14日)
1998年8月14日,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以煤司办字[1998]第16号文印发了国家煤炭工业局加强社团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国家煤炭管理部门机构改革的形势,进一步发挥社团等中介组织在煤炭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和国家煤炭工业局“三定”方案要求,结合煤炭行业在京社团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在京社团等中介组织的地位和职能
1.社团等社会中介组织是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随着国家煤炭工业局的组建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社团等中介组织在行业管理、调查研究、咨询服务、沟通信息、评估论证、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煤炭行业在京社团组织除执行原职能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煤炭工业局职能调整的意见,要将煤炭行业的市场建设与管理、资质审查、产品质量检测、科技成果鉴定、人才培训等职能,交其行使。同时,在京社团组织要在国家煤炭工业局领导下,参与有关产业政策、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引导、技术进步、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调研、咨询、论证、评估、鉴定、服务等工作(具体职能调整意见另发)。
二、在京社团组织的发展与建设
3.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煤炭行业管理中的作用,要进一步促进在京社团组织的发展,充实和加强力量。在办好中国煤炭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等现有社团组织的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资产(包括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4.在京社团等中介组织,要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和正常的办公制度,并严格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三、在京社团的组织管理
5.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确认委管局所属社团业务主管部门的复函》(国经贸[1998]360号)精神,国家煤炭工业局负责对原煤炭部所属各社团实施管理。
6.在京社团接受国家煤炭工业局业务相近司(室)的指导,承担国家煤炭工业局委托或交办的事项。印发承担委托或交办事项文件时,需经国家煤炭工业局批准。
7.在京社团召开全国性的会议及举办重要活动,按国家煤炭工业局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四、在京社团的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