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铁路空调客车、机械保温车及工程施工用油的供应管理。
七、本规定自1998年8月10日起实行,前发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供应办法和供应价格的通知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供应办法和供应价格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军队、国家储备、外贸出口、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农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洋渔业。其供应范围和品种的界定是:
(一)军队用油:指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的训练、生活、列编农场用油,以及现由总后勤部代供的其他单位用油;
(二)国家储备用油:指国家物资储备局储备用油;
(三)外贸出口用油:指国家政策性出口用航空煤油,不包括外贸部门其他出口用油;
(四)铁道用油:指铁道部组织供应的铁路内燃机车、空调车、机械保温车用柴油和施工用汽、柴油(含原铁道兵用油),不包括铁路系统其他用油;
(五)交通用油:指交通部组织供应的各类水上船舶用油,即交通部直属远洋、沿海及内河航运、航务、航道、救捞、港口作业船舶(含地方航运专项)及水上经营用柴油及少量汽油,不包括交通部系统其他用油;
(六)民航用油:指中国航空油料公司组织供应的航空煤油、少量航空汽油,机场内地面用汽、柴油;
(七)林业用油:指国家林业局组织供应的主要林区所在区域内用汽、煤、柴油,林业森警用油;
(八)农垦用油:指农业部组织供应的主要垦区所在区域内(含劳改农场)用汽、煤、柴油;
(九)兵团用油: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供应的系统内戍边、生产用汽、煤、柴油;
(十)海洋渔业用油:指农业部组织供应的海洋渔业捕捞用柴油,中国水产总公司远洋捕捞用柴油,不包括沿海、内河(湖)养殖用油,也不包括渔业系统其他用油。
二、各专项用油部门在国家规定的供应范围内仍继续保留其现有供应体系。其供应品种和数量,由我委在年度计划中根据用油机具保有量、历年用油量、下一年度生产任务量,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核定,并下达给各专项用油部门(含新疆兵团,下同)和石油、石化两集团公司。
三、对各专项部门用油供应价格和供应办法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