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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少数民族学校推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试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

教育部关于在少数民族学校推行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试点的通知
(教民[1997]9号)


  汉语水平考试是专门为测试母语非汉语者的汉语水平而设计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汉语水平考试,能够全面提高学生的汉语文实际运用能力,弥补了现行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中忽视培养语言能力的不足,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经研究决定,国家教委从1998年开始在新疆、内蒙古、吉林、青海、西藏等省、自治区(每个省区设1~2个考试点)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点。其它省区也可以进行试点。在试点期间主要是测试中小学阶段使用本民族语文教学并加授汉语文的高中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汉语文授课专业入系学习的汉语水平。由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务工作。
  为了使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少数民族学校推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有关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及高等学校要按照《试行方案》的有关规定,从1998年度开始组织好招生录取工作。
  在试点期间,将由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单位的考务人员和教师进行必要的培训。具体办法由汉办另行通知。
  在试点的基础上,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试行方案》。

                             1997年7月18日

  附:

关于在部分少数民族学校推行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试行方案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汉语文事实上已成为各民族之间通用的语言文字。为了加强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工作,原教育部于1982年制定了《全日制学校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试行草案)》,1987年国家教委正式颁布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1992年根据《九年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要求,修订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在这个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指导下,有关省、自治区编写出了各具特色的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材并规范了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命题工作,对推动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十几年的教学实践证明,汉语文教学作为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的第二语言教学,未能很好地体现学科性质和语言教学规律。因此,需要改革民族中小学的汉语文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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