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维护动力设备或处理高压电气设备、有触电危险的工作人员,禁止穿用防静电工作鞋。
第七条 在油舱检尺和油舱、油罐维修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手工作业必须戴防静电手套。
第八条 企业必须实行防静电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套使用管理,按生产现场色彩管理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发安全色(橙色)防静电服,并根据生产实际,推广使用连体防静电工作服。
第九条 各单位对防静电个人防护用品实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劳动保护部门应对防静电面料的选择、服装用品的质量严格把关。必须选购由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购买时要查验和确认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必需标明生产日期。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产品质量要求,选择防静电性能、耐用性和服用性好的产品,严禁选用纯化纤、涤纶或纯棉工作服替代防静电工作服。
第十一条 防静电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保管:
(一)防静电服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具体发放标准由各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根据不同地区,可以春秋装或夏装相互交替发放。
(三)正常发放应以旧换新,超过规定期限的,禁止使用。
(四)发放时应查看服装的强度和外观质量。
(五)用品库房保管应处于在空气干燥、常温条件下。保管期两年以上的,应在抽检合格后再予发放。
(六)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用品外观质量及保管条件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各单位,尤其是防静电个人防护用品使用量大的企业,必须加强用品的跟踪管理,建章立制,做好用品质量的抽样检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的防静电工作服应配有交通部规定的防静电标志(见附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劳动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防静电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而导致生产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必须按“三不放过”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