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进一步强化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中央和国务院文件反复强调了加强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任何部门、地方、单位都有责任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基本原则。各地要坚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要求,依据《
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加强在城市范围内的统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必须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确有必要又具备条件而在各类开发区、大中城市的区等设立的规划管理机构,只能作为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管理权下放情况进行清理,对于已经下放了的规划审批权,必须限期无条件收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提出将规划管理权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认真清理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利用情况。清理的重点,一是近年来未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规划依据擅自批租的土地,要坚持查清基本情况,并向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二是各类开发区,凡不符合中央文件规定的,一律要提请有关城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开发区内土地利用凡不符合经批准的开发区性质的,要控制在现有规模,不得再扩大。对于各类开发区的规模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规划向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另行安排使用的方案;对于上述经清理并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收回的土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此外,要对城市现有建成区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依据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统一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改造挖潜的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清理土地利用情况作为今年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在今年内将所辖城市现有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并向同级政府和建设部提出专题报告。
四、强化国家和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建设的调控职能。为了加强对城市发展的宏观调控,保证城市按照规划逐步实现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加强国家和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规划实施的控制和指导。今后对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和中大型建设项目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城市规划提出选址意见书及具体的规划设计条件,报送批准建设用地或建设项目立项的部门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将制定审批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亦应研究和制定相应的办法和规定。经过一定范围的试行,在适当的时候将全面实施这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