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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

  五、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因而各地应进一步抓紧城市的编制与审批工作。一是要加快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深化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根据需要开展城镇密集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从区域整体角度确定城镇发展战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二是总体规划修编审批及人口、用地规模核定中,城市人口、用地规模的确定,必须依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分析论证,严禁以任何借口随意扩大城市规模;城市用地规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随意改变;城市总体规划要对城市规划区内必须进行保护的基本农田以及其它不得进行开发建设的地区明确划定,并提出具体的、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各类开发区要划入城市规划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已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的城市,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加快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特别是近期建设和重点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今后各省、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规定上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和核定人口、用地规模时,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认真严格把关,提出明确的审查的核定意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对规模过大、用地指标过高的,要坚持压缩。
  六、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执法检查制度。各地要根据新时期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制定和配套完善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当前法制建设的重点,一是要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城市规划法律地位的严肃性,省(自治区)和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提请所在地区的人大常委会,在修订有关地方法规时,加强确立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以及加强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二是要根据《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的新形势,按照国家的有关部署,加快对原有地方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以保证依法行政的需求。根据国发[1996]18号文件的规定,从今年起要在全国逐步建立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制度,为此,我部将会同监察部对部分省、市的城市规划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根据国发[1996]18号文件与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先期开展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工作。
  七、中央和国务院文件提出了新时期城市规划工作新的任务和职责,各地要依据工作任务,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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