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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第七条 各协办行应于结算当日,通过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将汽车销售结算资金汇入承办行。
  第八条 业务承办行为一汽集团公司开立“一汽销售结算网络收入专户”,核算各网络协办行汇入的汽车销售结算款;各网络协办行为一汽产品经销商开立“一汽销售结算网络专户”,核算各一汽经销商的汽车销售结算款项。
  第九条 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业务会计核算按《中国建设银行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支付核算手续》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中国建设银行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会计核算手续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中国建设银行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核算手续。
  一、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1.本核算手续仅适用于办理中国一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销售结算网络业务。
  2.中国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的收、付款人均为指定对象。收款人为一汽贸易总公司,付款人为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专业支行(以下简称一汽专业支行)为承办行,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开户行为协办行。
  3.承办行在办理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销售结算网络款项划缴时,通过清算系统按“加急”类业务办理。
  4.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与一汽集团公司共同签署“中国一汽销售结算网络业务联系书”(以下简称联系书)(格式见附式一),协办行收到“联系书”,由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按《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开户后,方可为“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开网络专户”。
  5.一汽销售结算网络结算款项的内容:第一部分为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的建行信贷资金贷款;第二部分为经销商自有资金。上述款项必须在建行系统内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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