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收单行与商户之间的清算处理程序
第八条 交易数据经收单行与商户核对无误后,收单行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将扣除手续费后的交易金额划入商户账户。
第九条 收单行与商户结算的会计分录:
1.以人民币与商户结算时,
借:760其他应收款(人民币)
贷:011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人民币)
贷:801活期存款——××商户(人民币)
2.以外币与商户结算时,
借:760其他应收款(外币)
贷:011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外币)
贷:801活期存款——××商户(外币)
若商户在他行开户,则通过人民币或外币票据交换划入商户账户。为避免汇率损失,收单行应将手续费收入当天结汇,以人民币记账。
第十条 收单行收到处理中心下划的交易资金后,会计分录如下:
1.以人民币与处理中心清算时,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人民币)
贷:760其他应收款(人民币)
2.以外币与处理中心清算时,款项通过清算中心划拨到收单行国际业务部,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当地国际业务部户(外币)
贷:760其他应收款(外币)
第五节 处理中心与收单行的清算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处理中心收到各收单行上传的交易数据后于当日向收单行划付相关款项。
第十二条 以人民币与收单行清算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760其他应收款(人民币)
贷:603全国电子汇兑往来(人民币)
第十三条 以外币与收单行清算时,处理中心通过SWIFT指示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将交易款项下划给收单行的国际业务部,会计分录如下:
借:760其他应收款(外币)
贷:715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户(外币)
第六节 处理中心与国际信用卡组织及公司的清算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万事达国际组织、威士国际组织和运通公司接到农行发出的国际卡交易数据时通过纽约银行贷记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