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处理中心收到纽约银行的入账通知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713存放同业款项——纽约银行(美元)
贷:844外汇买卖——汇买价(美元)
借:844外汇买卖——汇买价(人民币)
贷:011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人民币)
贷:823系统内存放款项——处理中心户(人民币)
第十六条 处理中心将代理国际卡的交易数据上传给大来公司和JCB公司后,从大来公司和JCB公司设在清算中心的备用金账户中划款,会计分录如下:
1.处理大来卡的会计分录为: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户(美元)
贷:844外汇买卖——汇买价(美元)
借:844外汇买卖——汇买价(美元)
贷:011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人民币)
贷:823系统内存放款项——处理中心户(人民币)
2.处理JCB卡的会计分录为: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户(日元)
贷:844外汇买卖——汇买价(人民币)
借:844外汇买卖——汇买价(人民币)
贷:011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人民币)
贷:823系统内存放款项——处理中心户(人民币)
第十七条 国际卡组织和公司扣除的应由处理中心支付的授权及清算的正常费用,处理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031业务管理费(美元)
贷:713存放同业款项——纽约银行户(美元)
第七节 拒付款项的处理
第十八条 如发生拒付款项,处理中心将协助收单行查询,待查明原因后,如属收单行的失误造成发卡行拒付,处理中心则相应地从收单行往来资金中扣除。
第十九条 处理中心对拒付款项的处理
1.处理中心收到纽约银行的借记通知时,会计分录为:
借:823系统内存放款项——处理中心户(美元)
贷:713存放同业款项——纽约银行(美元)
2.待查明原因后,属收单行或特约商户的责任时,会计分录为:
借:823系统内存放款项——××收单行户(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