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根据审查后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前期工作资料和咨询意见,结合本单位的投资政策和规划,由投资管委会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起草、审定已确定的投资项目各阶段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合同、协议,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由有关单位和人员批准、签署。文件、合同、协议必须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方式、投资期限、利益分配比例和形式、亏损责任的分担、违约责任、争议仲裁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七条 各单位投资项目确定后,若以资产形式(包括固定、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价值的依据。对已发生的未经评估的资产形成的投资原则上应按规定进行评估,重新作价,调整投资金额。
  第十八条 要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项目,各单位应按投资管理权限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各单位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合法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并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单位自决定立项,同时报部备案并接受部主管业务司(局)的监督。
  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10%的项目、事业单位投资额超过500万元或投资额超过净资产20%的项目,无论是否具备前款条件,均应在项目决策之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意见等有关情况,报部体改法规司及业务主管司局审核,经业务主管司局同意后,再行组织项目实施。业务主管司局应在一个月内提出项目审核意见,重大项目应报部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以合资、合作、联营及股份制公司形式进行投资时,必须有利于充分利用企事业单位资源,增加企事业单位当前或长远的经济效益,降低经营风险;各单位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投资各方必须做到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建立重大投资项目报告制度。投资项目应在公司董事会决策前的规定日期由投资单位派出的董事或代表将项目情况上报单位,单位研究批准后给予答复,董事会决策后在规定日期内将会议纪要和重大事项报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加强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是实现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的根本保证,要把对外投资项目和多种经营单位的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序列,做到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精干,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考核监督到位,防止跑、冒、滴、漏,切实提高投资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