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核、偿还
第九条 贷款申请。借款企业申请贷款时向我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企业和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交付租金的证明材料;
三、有关省(市)政府向财政部和中国银行出具的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贷款逾期不能还款时,同意从中央财政给地方的财政返还中等额扣款的承诺书;
四、企业与租赁公司签定的落实偿还租金的协议书;
五、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意见。
第十条 贷款审核。此贷款依据国家经贸委推荐的企业名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所给予的特定贷款规模,由各行自行筹集资金,不足部分可向总行申请,贷款实行逐笔核贷。
贷款应在解除原政府担保行为的前提下,由欠租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定偿租协议书。贷款金额掌握在合同余额的50%。其余50%的债务,应由欠租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在偿租协议书中落实解决办法。
各有关行在和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时,应明确企业分期还款计划。期限为3年的贷款,每年度还本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的1/3。同时必须签订企业授权书,授权给中国银行代为买汇和将外汇划至所欠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 贷款偿还。借款企业应按借款合同确定的还款计划主动归还贷款。如企业不能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应由出具还款承诺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归还。如仍不能归还,每年2月底前由总行向财政部提交欠款省、市名单及金额(包括到3月底的利息),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由财政部负责在3月底前扣收各有关省、市财政返还并归还我行贷款;如贷款到期日迟于财政年度决算的,则在下一个年度3月底前扣收财政返还并还款,利息计至该年度第一季度。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企业要为银行检查、管理贷款提供方便,并按期向银行提供生产、经营等有关经济活动资料。
第十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贷款均不予展期。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企业违反借款合同的规定,挪用贷款或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主动采取下列制裁措施:
一、主动扣收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