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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局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经验的通知

  “配”,即要紧密配合国营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分层次地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理顺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分配关系。工资工作是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重要内容之一,工资制度的改革,必须与企业改革紧密配合,作为劳动部门,要主动配,配得上,配得好。
  “放”,即工资管理中也应遵循政企分开原则,把属于企业行为的权,还给企业,使分配主体由政府转向企业,逐步形成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分配的新机制。
  “察”,即保留一个监察权。放权之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要逐步转到监督、规划、协调、服务上来。因此,在放权的同时,要加强工资立法和执法监察,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
  同时,还提出一九九二年工资工作要突出“一条主线,两个侧翼。一条主线,即:以改革为主线,适当加快改革的步伐,加大改革的力度,以配合上海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两个侧翼,即:一个是推动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促进经营机制转换;另一个是为企业改革创造外部环境。两个侧翼中,前者,主要是企业的行为,政府部门的责任是研究政策,推动、指导企业进行改革。后者,主要是政府行为,包括改进宏观调控手段,健全宏观调控机制等。半年多的工作实践,这些指导思想基本得到贯彻,得到企业的赞同。
  二、简政放权,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作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也必须享有工资奖金分配的自主权。市场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宏观调控突出经济效益的要求,客观上为向企业放权,创造了一个良好环境。职工的工资作为劳动报酬,同时也是商品成本的组成部分。商品价值的实现,受到市场交换的制约。工资高,成本高,利润少,后劲不足,在市场竞争中难以取胜;工资过低又受到劳动市场价格的制约和调节。人才流失也将影响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在效益决定分配的市场机制作用下,任何一种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的企业行为,都会对在市场漩涡中求生存和发展的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鉴于上述认识,我们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今年在企业分配上从四个方面把权放下去。
  1.在第一层次分配上,根据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改革的不同深度,分层次的赋于不同的分配自主权。
  --对转换经营机制和实行股份制的部分试点企业实行放开。这些企业不再是国家行政的附属物,同市场的关系密切,受到市场的直接调节。因此,对这些企业在首次启动时,由劳动部门按一定政策核定工资基数,以后完全由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工资增长同效益及劳动生产率增长相联系的自我制约条件,自主确定工资增长幅度,自主安排工资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
  --浦东新区的新建企业和属于高新技术的企业。为了促进浦东的开发和开放,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在工资管理上给其与“三资”企业同样的自主权,以求得同“三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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