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企业加收的服务费收入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它在会旅年汇03表中怎样列示?
答: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在1995年底以前,仍按照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总局旅管理字(1989)第059号《关于
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费收入免缴所得税,缴纳营业税后的收入,按规定缴纳“两金”后进行分配,30%上缴旅游主管部门,作为对外宣传推广费;20%用于职工奖励,50%用于职工福利。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的部分,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旅游涉外饭店按规定加收的服务费,应按全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加收的服务费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利润分配--应交特种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出上缴旅游主管部门的服务费和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的费用,借记“利润分配--单项转出的服务费收入”,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企业加收的服务费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后,应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子科目“单项转出的服务费收入”的数额在会旅年汇03表中的“单项转出的服务费收入”项目反映。下面举例说明如下:
某涉外旅游饭店1993年加收的服务费收入为100万元,营业税的税率为5%,按15%交纳能源重点建设基金,按10%交预算调节基金。
1.本年度应交的营业税=100×5%=5万元
2.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两金”=(100-5)×25%=23.75万元
借:利润分配--应交特种基金 23.75
贷:其他应交款 23.75
3.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上缴旅游主管部门的服务费收入为(100-5-23.75)×30%=21.375万元;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用于职工奖励的费用为(100-5-23.75)×20%=14.25万元;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用于职工福利的费用为(100-5-23.75)×50%=35.625万元。
借:利润分配--单项转出的
服务费收入 71.25
贷:其他应交款 21.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