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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编1993年国有旅游企业年度决算的几个问题

  另外,上交旅游主管部门的这部分服务费,按规定是中央企业直接上交国家旅游局,地方企业上交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对于地方企业上交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的这部分服务费,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按规定应上交国家旅游局30%。
  三、关于旅行社超时补贴的处理
  超时补贴是旅行社支付给翻译导游人员陪同时间超过劳动工时的一种工资性补贴,原试行办法规定,超时补贴按综合服务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作为专项基金管理;实际发放时,按全年人均不超过180元的标准发放。执行新制度后,对于这种工资性补贴,不再实行专项管理,旅行社发放的超时补贴,按其实行的工资办法进行相应处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旅行社,可将应发放的超时补贴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核入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时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实行其他工资办法的旅行社,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掌握发放,也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四、关于奖金进成本问题
  按照衔接办法的规定,企业职工的奖金在三年内逐步计入成本费用。如何具体实施,区别情况确定: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和实行工效挂钩“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职工奖金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其他企业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主管财政机关确定,具体来说,中央企业我部规定职工奖金在两年内全部计入成本费用,1993年可将职工奖金的50%计入成本费用,未计入成本费用的部分,在税后并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向投资者分利后的利润中提取;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确定。
  五、关于坏帐损失的处理问题
  年度终了,企业应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对于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积极催收。在决算编审通知中明确两点,一是对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挂帐的“应收帐款”应进行认真清理,凡属坏帐损失范围的,要制定处理计划,报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处理;二是明确了坏帐损失处理权限,对确属应列作坏帐损失的,每笔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全年累计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要报同级财政机关批准,低于上述标准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六、关于税后利润分配的问题
  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作了规范化的规定,企业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考虚到旅游企业多为新建企业,企业的积累较少,为扶持旅游企业的发展,决算编审通知明确规定企业的税后利润按上述规定的分配顺序分配后,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还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两次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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