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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计委、经贸委、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

  四、各地在贯彻执行新《标准》过程中,可在本地区逐步扩大建设试点示范建筑,并注意总结设计、施工、供热管理方面的经验,制订相应的政策,宣传节能建筑的优越性,推广成功经验。列为国家和各地政府小康住宅示范小区、安居工程、城市住宅试点小区等示范建设项目和各级政府或国有单位建设的有关工程项目都必须率先执行新《标准》。
  五、国家鼓励建设节能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凡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规定的居住建筑,且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新型复合墙体,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具体管理办法仍按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3]653号《关于北方节能住宅投资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暂行管理办法》办理。
  六、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新《标准》实施计划,在“九五”期间逐步达到50%节能目标。各设计单位自当地实施新标准之日起签订设计合同或承接设计任务书的工程,必须按新《标准》设计;未按新《标准》设计出图的,不准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等手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要认真进行审查和监督。
  建筑节能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有关部门及行业密切配合才能奏效。请各地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对建筑节能有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学习建筑节能工作搞得好的地区的管理经验,制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措施;积极推行商品住宅按使用面积计价出租出售收费、供热采暖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方式和政策;要加强节能建筑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节能效益的实现。实施过程中有何具体问题请与建设部节能办公室联系。

                             建设部
                             国家计委
                             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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