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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各级公司财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凡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公司,记账凭证须经复核后才能登记入账。记账凭证的复核不得是同一记账凭证的填制人。
  第六条 对保单、保费收据等重要空白单据应视同有价证券予以管理。基层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保单、保费收据的管理,并建立保单、保费收据的印制、领用、报废、核销的登记和签收制度。
  业务部门一次申领的保单一般不应超过半个月的用量。保费收据可以由业务或财务部门填制。如由业务部门直接填制,一是指定专人负责,二是申领发票时每次只能一本,每次领用前须交回已用发票的存根联。保单、保费收据作废时,应将其全部联次退还给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根据记账凭证的编录及单据的作废情况对保单、保费收据作最终的核销。
  第七条 因故变更保单、保费收据的设计时,应将剩余的原保单、保费收据作销号登记后予以销毁。
  公司领导及审计部门应对已废单证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第八条 各级公司应加强对公章和领导印鉴的管理。公章应委托专人保管,公司领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印鉴应由其本人保管和使用。凡因公章和印鉴保管不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印章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公司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实行有权签字人制度。明确各级签字人的审批权限及有关报批手续。对外拨付的资金,凡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实行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领导双签制度,除加盖个人印鉴外,还应予以手签。经办人员凭相应的签章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上级公司应视基层公司人员、业务量等情况核定其相应数额的周转金。超过周转金的部分上划上级公司。如遇大额赔付、购建大宗固定资产时,由上级公司批准核实后及时下拨相应的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不得开具空白支票。凡难以事先确定金额的,应注明最高限额。
  第十二条 各级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假借银行存款的名义进行基本建设或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
  第十三条 凡公司领导指定或授权计财部门操作的开支或资金运用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计财部门,否则,计财部门可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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