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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山基金管理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二、违反证券法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和公告
  截止1996年12月31日,南山基金通过多个帐户实际持有国际大厦股票5206621股,占该只股票总股本的8.8%(流通股的34.7%),但未报告和公告,其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四十七条所述“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另外,南山基金在炒作国际大厦股票过程中,于1996年1月一12月 期间,曾先后向深圳发展银行长城支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上步支行、中信银行南山支行等机构场外融资。其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银发[1993]27号)第四条关于“严禁用拆入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的规定。
  根据目前已调查核实的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南山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的规定。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股票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对南山基金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万元;
  2.责令南山基金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下卖出其持有的国际大厦股票,如有盈利,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3.对南山基金此次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邓大凯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南山基金及邓大凯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曰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南山基金及邓大凯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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