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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
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153号)


上海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补报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大型成套设备享受原退税率退税的请示》(沪国税退[1996]51号)悉。关于上海电气(集团) 进出口公司要求对其1995年4月底前签订合同并出口的大型成套设备准予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审核,同意对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1995年4月26日与越南签订的变电站设备(金额)×××万美元,在1995年底以前报关离境的, 仍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其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准予按14%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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