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其他分支行的国际结算部门应根据总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领导下,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第二节 关于申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规定
一、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负责国内分支行与代理行、海外分行(包括港澳联行,下同)直接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审查及核准工作。未经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准,任何分支行不得与代理行、海外分行进行直接业务往来。
(二)各级分支行如需与代理行、海外分行直接开办国际结算业务,须在符合总行规定的有关条件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合格后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三)各级分支行申请经批准后,由总行国际业务部为其与有关代理行、海外分行建立代理关系、交换印押后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四)经批准可与代理行直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如需与其他代理行扩建代理行关系,按总行有关国内分支行与代理行扩建关系的规定,填写申请扩建代理行关系名单表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五)经批准可与海外分行直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如需与其他海外分行扩建代理关系,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与有关海外分行直接联系,为其辖内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同时抄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首次申请对外直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原则上应先申请直接与海外分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六)目前持有A字密押但仅办理汇款业务的分支行,如已符合有关条件需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合格后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分支行只办理汇款业务。
二、申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行所在地区年进出口结算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或总额不足5000万美元,但年总笔数1000笔以上。
(二)配备3名以上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及外语能力;基本掌握国际结算业务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了解有关国际惯例;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考核,具备独立处理业务能力的专职国际结算业务人员。
(三)配备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必需的设备,如电传机、国际直拨电话、传真机、打字机、电脑等。
三、代理业务
辖内分支行代上级行揽收国际结算业务,或受理国际结算业务后以上级行名义办理,为代理业务。各分支行代理业务的范围、模式、具体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等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决定并负责。
第三节 统计
一、统计原则
(一)国际结算业务统计应严格按照《
统计法》和《中国银行统计制度》的要求,以及统计报表内容填报,各签字人员应对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不同统计报表中相同的业务统计数据应严格一致,数据差异须及时核查调整。
(三)非我行系统要求提供各类国际结算业务数据或报表,未经总行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列入国家统计机构统计编号的,原则上不予提供和填报。
二、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统计月报表(中银统13-A表)
(一)表中“本月合计”各栏数据等于相应栏目“即期”加“远期”之和。
(二)“托收”数字为托收行直接向海外分行、代理行托收的数字(下级行委托上级行托收的数字下级行不进行统计,由上级行对外托收后统计),“代收”按收到委托书统计。两者均包括贸易项下的跟单与光票托收。
(三)“汇款”指贸易项下汇款。汇入汇款以解付给客户数额为准统计,汇出汇款数额为汇出行直接向海外分行、代理行汇出的数字(下级行委托上级行转汇的数字下级行不进行统计,由上级行对外汇出后统计)。
(四)政府间协定贸易、易货、边贸、地贸、工缴费等结算方式项下数额,列入“其他”栏统计。
三、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融资业务统计月报表(中银统13-B表)
(一)本表进出口“押汇”、“贴现”栏目下设“笔数”、“本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三栏,“笔数”一栏指“发生额”笔数,对“余额”栏只作金额的统计。
(二)“信用证”项下“累计未付余额”指截止统计日,我行开出信用证尚未收到国外来单及已收到单据,尚未对外支付款项的总和。“进口代收”项下“累计未付”指我行收到国外单据,尚未对外支付款项的总行。“代付业务”指国内分行与海外分行或代理行信用证款项代付业务,“代付业务”项下“累计未付余额”指国内分行尚未归还海外分行或代理行代付款项金额合计。“其中:3~12个月”栏指付款期限在3~12个月(含12个月)的累计未付余额;“其中:12个月以上”指付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累计未付余额。
(三)“保证金余额”指截至统计日我行客户开证保证金账户的余额。
(四)“垫款余额”指我行与客户签定的贸易融资协议期满后,我行应收回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项的余额(含展期的贸易融资业务),以及在进口信用证付汇时,由于多种原因资金不到位,为维护我行对外信誉而发生的垫支款项的余额之和。
四、中国银行进出口使用货币统计月报表(中银统14表)
(一)本表统计范围包括:进出口信用证、出口托收、进口代收、贸易汇款以及其他结算方式项下各类货币使用数额和所占百分比。
(二)本表收、付汇数须与中银统13表中的数字一致。
五、中国银行非贸易结算业务统计月报表(中银统19表)
(一)本表汇入汇款数字为解付行解付给客户的数字(包括解付给国内同业及其客户的数字,但不包括我行系统各行之间转汇的数字)。汇出汇款数字为汇出行直接向海外分行、代理行汇出的数字(下级行委托上级行转汇的数字下级行不进行统计,由上级行对外汇出后统计)。
(二)本表光票托收数字为托收行直接向海外分行、代理行托收的数字(下级行委托上级行托收的数字下级行不进行统计,由上级行对外托收后统计)。
(三)本表买入票据数字为我行直接从客户手中买入的各种票据的数字(包括买入旅行支票)。
(四)本表除“因私售汇”金额单位为美元外,其他各项金额单位均为万元。表内所列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按内部折算价折成美元加总,合计列入表中。
(五)由于目前两岸金融关系尚不正常,对台业务为间接往来,不易准确掌握,为加强对台业务统计工作,各行应注意凡能辨别出该笔业务为大陆与台湾之间的业务均列入对台业务栏。
(六)本表因私售汇业务为我行根据外汇管理局汇传(1994)21号文附件规定办理的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售汇数字。该栏目金额单位为美元,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因私售汇”数字各管辖行除报总行国际部外,需同时抄报当地外汇分局。
六、填报要求
(一)以上各表反映了我行进出口结算业务量、货币使用、进口开证和贸易融资等情况,是掌握我行国际结算业务中负债总量、期限结构,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研究、制定和调整我行业务政策的重要依据,必须准确、及时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汇总辖内当月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发生数额和实际收、付数额,于次月10日前报达总行国际部。
(二)填报单位、填表时间、制表人、复核人、单位负责人各栏均应填齐,加盖行章后,传真报送总行,正本以挂号函报总行。
(三)表中所列各数据栏目不得空缺,若该项目无业务发生,应在栏目内填写“0”表示。
(四)总行国际部指定国际结算处负责以上报表的统计汇总。
统计专用传真机号码:(010)66014096。
第四节 国际结算业务考核办法
一、业务考核内容与范围
我行国际结算业务考核的内容分为工作效率考核和业务收益考核两部分,考核的范围包括国际结算业务中各种结算方式(信用证、跟单与光票托收、汇款业务)。
二、工作效率考核
(一)业务发生总笔数、总金额。出口结算业务考核口径为信用证项下审单议付、托收、汇款及其他业务发生笔数、金额;进口结算业务考核口径为开证、代收、汇款及其他业务发生笔数、金额;非贸易结算业务考核口径为汇款、光票托收、买入票据业务发生笔数、金额。
(二)按员工人数计算人均业务笔数、金额,计算公式:
业务总笔数(发生数)
人均笔数=----------
员工数
业务总金额(发生额)
人均金额=----------
员工数
(三)信用证项下平均收汇天数。收汇天数是指我行寄单日至我行国外账户行贷记日所需天数(包括单证不符出单在内,可另说明),平均收汇天数是指所有业务收汇天数的简单平均数,计算公式:
收汇总天数
平均收汇天数=-----
业务总笔数
(四)信用证项下平均结汇天数。结汇天数是指自我行寄单日至我行对客户结汇日所需天数(包括单证不符出单在内,可另说明),平均结汇天数是指所有业务结汇天数的简单平均数,计算公式:
结汇总天数
平均结汇天数=-----
业务总笔数
(五)平均业务处理天数。业务处理天数是指我行处理的进口开证、修改、代收、汇款、付款及出口来证/修改通知,审单议付、托收、汇款等业务所需的天数,平均业务处理天数是处理上述业务所需天数的简单平均数,计算公式:
业务处理总天数
平均业务处理天数=-------
业务总笔数
(六)进口信用证项下平均付款天数,付款天数是指我行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之日至对外付款日所需天数(包括单证不符来单在内,可另说明),平均付款天数是指所有业务付款天数的简单平均数,计算公式:
付款总天数
平均付款天数=-----
业务总笔数
(七)汇款平均解付天数,解付天数是指我行自收到国外付款指示至入受益人账户或解付款项给受益人的天数。平均解付天数指所有汇款业务解付天数的简单平均数,计算公式:
解付总天数
平均解付天数=-----
业务总笔数
三、业务收益考核
本条所述收益考核是对毛收入的简单考核,只作为业务考核,不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可从有关会计科目中提取数据。
(一)业务总收入:
1.外汇买卖差价(兑换差价);
2.各项手续费收入的总和;
3.贸易结算融资利息收入;
4.在途结算资金利息收入(收汇,结汇时差产生的利息等);
5.邮电费收入;
6.其他收入。
各项外币收入折计人民币后加总即为业务总收入。
(二)人均收入以下述公式计算:
业务总收入
人均收入=-----
员工总数
第五节 工作报告制度
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办法如下:
一、报告程序与时间
(一)分支行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汇总全辖情况报总行国际业务部。贸易、非贸易结算不在同一部门管理的分行,原则上应指定一个部门汇总有关情况统一上报。
(二)工作报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报告应予当年7月20日以前,下半年报告应于次年1月20日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报达总行国际业务部,下半年报告应汇总全年情况。
(三)各分支行向其上一级行报告的时间、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酌定。
二、报告内容
(一)列出进口贸易结算、出口贸易结算、特殊贸易结算、贸易结算融资、非贸易结算等各项基本业务数据,作出数据变化的分析。
(二)本章第四节业务考核的情况及结果,作出分析意见。
(三)进口迟付、出口迟收、国内外诉讼以及其他业务纠纷情况,列出各项笔数与金额,其中进口迟付5天以上需列明每一笔具体细节并说明原因。
(四)汇款迟解付情况,重点是收到付款指示两个月以上未解付原因及采取的措施,客户投诉及解决情况。
(五)与代理行、海外分行、港澳联行、国内同业往来情况。
(六)为客户提供服务和参与市场竞争所采取的措施。
(七)我行国际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对改进工作的建议与意见。
(八)其他各行认为应报告的情况。
三、其他规定
(一)定期工作报告应条理清楚、内容真实、全面反映业务状况,文字简练,对所有业务数据均应作出分析。
(二)需要总行作出答复的事项不列入工作报告,应专文请示。
(三)重大和时间性强的问题,应随时逐级上报;分支行如需直接向总行国际部报告者,必须同时抄报其上一级分行。
附件:
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统计月报表
填报单位:(行章) 表号:中银统13-A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单位:万美元
-----------------------------------------------
| 出 口 结 算 业 务 |
|---------------------------------------------|
|项 | 即 期 | 远 期 |本月合计 |与上月比较%| 本年累计 |与上年同期累计比较%|
| |-----|-----|-----|------|------|----------|
|目 |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 |笔数|金额 | 笔数 | 金额 |
|--|--|--|--|--|--|--|--|---|--|---|----|-----|
|议付| | | | | | | | | | | | |
|--|--|--|--|--|--|--|--|---|--|---|----|-----|
|托收| | | | | | | | | | | | |
|--|--|--|--|--|--|--|--|---|--|---|----|-----|
|汇入|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
|--|--|--|--|--|--|--|--|---|--|---|----|-----|
|收汇| | | | | | | | | | | | |
|--|--|--|--|--|--|--|--|---|--|---|----|-----|
|开证| | | | | | | | | | | | |
|--|--|--|--|--|--|--|--|---|--|---|----|-----|
|代收| | | | | | | | | | | | |
|--|--|--|--|--|--|--|--|---|--|---|----|-----|
|汇出|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
|--|--|--|--|--|--|--|--|---|--|---|----|-----|
|付汇|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