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级分支公司应指定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集团公司负责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对口联系工作。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机关,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安泰经济发展公司,中保电子有限公司,华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万春园有限公司会计人员的会计证的申领、注册登记、年检等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和办理。
第四条 会计证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确定。会计证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具体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部署和组织。各级公司应支持和鼓励有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参加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并为此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现在会计岗位工作,已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下同),经公司考核能够胜任一个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申领会计证。
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须参加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经会计证专业知识统一考试合格,可申领预备会计证。具有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可免试会计基础知识、珠算和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但必须参加其他科目的考试,其他科目考试合格的,可申领预备会计证。预备会计证自签发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可作为公司选用、聘任的依据。持证人员被公司任用或聘任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所在公司提出申请,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换取正式会计证,同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效期满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其所持预备会计证自行失效。
第六条 取得会计证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并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七条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各级公司不得任用或聘任其为会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取得会计证的人员,被公司任用或聘任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公司提出申请,并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后的持证人员作为正式会计人员管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会计证不予办理年检,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财政、财务部门组织的在职会计人员培训。
第九条 在岗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向发证机关办理会计证年检手续。年检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各基层单位将持证会计人员的情况按会计证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核签后,送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对未经发证机关注册登记,有违法乱纪行为,未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培训和脱离会计岗位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