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在指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使用,具有专门用途的银行卡统一命名为“牡丹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各行均不得另定名称。
  专用卡主要用于在指定区域和特定行业办理各种代收代付业务及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的结算。
  第三条 经总行批准办理牡丹卡业务的分(支)行,可发行专用卡。
  第四条 专用卡的标志形状同牡丹信用卡,中间为白色的“M”,背景颜色以印刷色谱为依据,左边为红色,由100%的红、60%的黄和20%的蓝组成;右边为灰色,由50%的红、70%的蓝、50%的黑和50%的黄组成。
  第五条 各行发行专用卡应使用总行统一设计的版面图案,若有特殊需要,经总行信用卡业务部批准,也可使用特别指定的卡面图案。特别指定的专用卡卡面图案,必须使用统一的牡丹卡标识系统,即专用卡标志、中国工商银行中英文字体和带有牡丹花图案的防伪标志保留在卡面原位置。
  第六条 使用特别指定专用卡卡面图案的分行,须提前二个月向总行信用卡业务部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行所发专用卡业务介绍和管理办法;
  (二)卡面图案和卡背面的文字说明;
  (三)专用卡市场预测,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所需卡片数量。
  第七条 专用卡按有无消费信用功能分为两种:可透支的专用卡和不可透支的专用卡。
  第八条 专用卡的卡片必须符合国际标准,磁条格式应采用工银发[1991]72号文件规定的金融交易卡标准。专用卡按可否透支分别采用两种凸印格式。专用卡的凸印格式及代表的内容见附件。
  第九条 不可透支的专用卡可批量制卡,但每卡必须对应一个账户,其账户存款余额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十条 可透支的专用卡应设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2年,透支限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不可透支的专用卡可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可透支的专用卡申领手续比照牡丹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